取消/延期

一、無法如期入住者,請於入住日前14天事先通知,可選擇退款或保留訂金1年為限。
二、入住日前14天取消,酌收手續費50元,其餘全額退還。
三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70%。
四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五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40%。
六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30%。
七、旅客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取消者,得請求民宿退還已付訂金20%。
八、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告知或怠於通知者,恕不退還已付之訂金。
九、住宿當日,若逢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,導致由台灣本島至澎湖交通中斷時,可全額退回訂金。 www_love_1206@yahoo.com.tw